(▲圖片為示意圖)我國現行<優生保健法>將啟動更名與修法!根據<自由時報>獨家報導,現行條文規定在有配偶的情況下,妻子若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時,須得配偶之同意.國健署將於明年3月啟動修法,未來妻子人工流產將無須配偶同意. (以下內容出自自由時報、全國法規資料庫)國健署預計在明年3月啟動修法報導指出,現行<優生保健法>第9條第6款但書明定,終止妊娠需配偶同意權.為符合聯合國「CEDAW(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)」、「CRPD(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)」,我國現行<優生保健法>將啟動更名與修法,名稱擬變更為去歧視的<生育保健法>.法規名稱:優生保健法 修正日期:民國98年07月08日第三章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第9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,得依其自願,施行人工流產:一、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、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.二、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.三、有醫學上理由,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.四、有醫學上理由,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.五、因被強制性交、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.六、因懷孕或生產,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.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,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,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.有配偶者,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,應得配偶之同意.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,不在此限.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,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,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,訂定標準公告之.(▲圖片為示意圖)讓已婚女性擁有自主權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黃閔照指出,現行全球通過妊娠終止的國家中,只有不到10個國家明訂須配偶同意權.站在醫學會立場,支持拿掉配偶同意權,「臨床來說,很多時候是夫妻處於正在談判離婚狀態,但卻不慎懷孕;也有夫妻對是否要有小孩衝突」,黃閔照說,現行法律等同讓已婚婦女必須背負偽造文書、被告風險.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支持移除配偶同意權,她說有時妻子被丈夫家暴,甚至面臨丈夫外遇,但不幸懷孕,依法可不需配偶同意就能終止妊娠,但要舉證丈夫家暴或外遇需要一定時間,「一拖就超過手術安全期」. 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證實將啟動更名與修法根據<自由時報>報導,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已證實相關消息,並表示除將取消配偶同意權外,也會去除原法條有歧視意味的字眼,以符合性平要求,他強調國健署一直都有持續修正<優生保健法>的計畫,且已找支持與反對的團體討論、溝通,該法將朝向符合民眾期待、取得最大共識來處理,內部還會再召開相關會議,並預計於明年3月公告草案. 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、全國法規資料庫延伸閱讀:「我的婆婆殺了我」事件發酵!五千媳婦附議「姻親專法」:禁止姻親干涉夫妻12/1交通新制上路!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,黃線臨停不受3分鐘限制9/1新制上路!兒童安全座椅採「後向式」,違者可處1500至3000元罰鍰9月新制懶人包這裡看!7大新制上路,北市停車吃到飽只要400元﹝兒童憲章立法連署﹞﹝虐殺兒童增修法案附議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