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2020了,但女性因懷孕在職場上遇到不友善的雇主卻仍是常見的事,有人被調職刁難、冷嘲熱諷,想逼準媽媽自動離職,甚至有人遇過面試報到後被要求簽下「懷孕自動離職合約」.懷孕後若真被惡意解雇要怎麼保障自己的職場權益?來看看律師怎麼說!曾擔任過台北市勞動局長的陳業鑫律師表示,<性別工作平等法>第11條規定:「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、資遣、離職及解僱,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.工作規則、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,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、懷孕、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,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;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.違反前二項規定者,其規定或約定無效;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.」陳業鑫表示,因此若女性勞工因為懷孕被刁難甚至解僱,此解僱行為已經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而無效,若雇主執意如此作,不讓勞工上班也不發薪水,勞工可以至各地主管機關檢舉,主管機關查證後若認為雇主違反前述法律規定涉及懷孕歧視者,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.另外女性勞工也可委請律師到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,同時依據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命雇主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,因為只要勞工說明清楚有勝訴的希望,且「雇主繼續僱用勞工非顯有重大困難」,法院裁定准許後,勞工就可以回去上班一邊領薪水一邊跟雇主訴訟,形成「上午公司見,下午法院見」的狀態,以確保自己權益.本文由業鑫法律事務所授權,未經同意,請勿擅自轉載.